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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思极恐!在网上发自己的照片竟被AI短剧“偷脸”

发布于:2026-04-05 03:22:55

  最近,有博主发现,自己在网上发的个人照片,被直接拿去AI生成短剧里的配角了。从图片中可以看出,短剧中的配角与博主此前拍摄的写真照片从人物形象到服饰、妆造都高度相似。

细思极恐!在网上发自己的照片竟被AI短剧“偷脸”(图1)

  AI短剧之所以频繁“偷脸”,背后是技术发展与行业逐利的双重驱动。随着AI技术的发展,AI深度合成技术越来越普及,操作也十分简单。这种低成本的制作技术也被引入到AI短剧的制作中,甚至有制作公司专门签约了“AI演员”。

  不过,AI在带来行业制作方式创新的同时,侵权现象也如影随形。不仅大量知名影视演员的形象被侵权用于短剧制作,也有配音演员的声音被偷走,如今还将“偷脸”的手伸向了普通人。

 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表示,网上公开的个人照片,很容易被批量抓取,侵权的成本极低,而普通人维权意识不强,自然成了侵权者的首选目标。

  此外,因监管存在一定滞后性,也给了侵权行为可乘之机。“侵权行为认定、追责流程相对复杂,普通人取证难、维权成本高。加之很多平台为了追求流量和收益,审核把关不严,让侵权行为越发肆无忌惮。”朱克力说。

  在AI短剧侵权中,制作公司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,必然要承担首要法律责任。那么,短剧的发布方——平台是否也要承担相关责任?

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娟表示,依据当前法律,关于AI换脸短剧侵权责任认定,制作方与发布平台均需依法承担责任,已有生效裁判明确该裁判规则。

  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迪丽热巴起诉AI换脸短剧侵权案的判决生效,其中首次以“公众可识别性”为标准认定高度相似形象即构成肖像侵权,制作方与播出平台需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  刘慧娟解释,对于内容制作方而言,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伪造、使用他人肖像制作短剧,已直接构成肖像权侵权,应承担首要侵权责任。对于内容发布平台而言,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仅为内容上线的基础义务,平台依法负有独立的内容合理审查义务,不能仅以“取得著作权授权”“未参与内容制作”为由免责。

  此外,刘慧娟强调,平台还应尽到与视频制播模式、营销方式、侵权情节相当的注意义务,对明显经AI技术处理、存在人格权侵权风险的内容须主动筛查防控。

  第一步,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。对涉案AI短剧、侵权视频完整录屏或截图,留存内容链接、发布账号、播放数据等关键信息,同时保留本人原始肖像照片用于特征比对。

  第二步,将相关证据发送至发布平台投诉,要求删除侵权视频,防止侵权传播范围扩大。

  第三步,锁定侵权主体提起诉讼。明确被告为短剧制作方、出品方、发布运营公司或账号主体;若无法查实直接侵权人,可将未尽审核义务的平台列为共同被告。

  明星因其公众影响力与商业价值,侵权索赔金额通常较高,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。那么,依据当前法律,普通人是否可获得相关赔偿?

  刘慧娟表示,若无直接经济损失,普通人可主张公证费、律师费、交通费等维权合理开支,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。若是配角使用、传播范围较小等,赔偿金额通常为数千元至一万元;若侵权内容包含侮辱、低俗元素,或播放量较高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与社会评价降低,可主张一万元至数万元的赔偿。

  为了保护好自己肖像权,刘慧娟建议,日常可通过照片加水印、社交平台设置隐私权限、严控原图传播等方式,降低肖像被AI抓取盗用的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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